开庭后擅自注销公司 预罚款震慑破僵局
时间:2025-11-07 阅读:30
近日,经开法院对一起公司股东在诉讼期间恶意注销公司,违反诚信原则,严重拖延审理进度的行为,果断启动预罚款机制,依法做出《预罚款告知书》,有力震慑和打击了不诚信的诉讼行为,促成案结事了,维护了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案情回顾
原告A某在淘宝平台上,拍下B公司推出的一台宝马X5汽车,支付各种费用合计125065元。A某拍得涉案车辆后,通过被告B公司的物流,在广州市海珠区进行车辆交付,然而,该拍卖车辆在物流挂车上无法启动,不能正常卸车,A某又在B公司要求下拖到附近的汽车修理厂维修,仍无法正常启动使用,故A某将B公司等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2025年3月,经开法院依法受理原告A某诉被告B公司等拍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矛盾争议较大,法院两次开庭进行审理并安排了司法鉴定工作。在此期间,B公司唯一股东刘某,擅自办理了B公司的工商地址变更、公司名称变更并最终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但未如实向法院告知工商变更情况,刘某的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活动中的诚信原则,严重妨碍法院正常诉讼活动,故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及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向股东刘某发出《预罚款告知书》,要求其配合法院工作,否则将采取罚款措施。这份告知书成了本案的“破冰”利器,不久股东刘某主动找到法官承认了错误,并积极配合法院调解工作,一次性履行了全部案涉义务,A某撤回了本案的起诉。
《预罚款告知书》是对不诚信当事人的善意提醒,法院在执法过程中秉持善意文明理念,通过预留时间、提前警告的方式,对拒不配合法院工作的当事人发出“惩戒预警”,达到打击违法、督促改正的效果,兼具教育性与灵活性,最终促成案件争议一次性了结,在本案中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法官点评
“诚立身、信立本”。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之一。人民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之外,还会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行为进行审查。本案中,股东刘某明知诉讼尚未终结,恶意注销公司,试图逃避法律责任,其行为构成不诚信诉讼,妨碍法院对案件的正常审理,给案件当事人、鉴定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这种滥用诉讼权利、妨害正常民事诉讼活动、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制裁。法院此举,有助于督促当事人诚信诉讼,引导当事人树立诚信的价值观,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共建诚信社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九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