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情与法理”之争:一纸房屋买卖协议背后的法律守护
时间:2025-12-01 阅读:163
近日,经开法院审结一起涉及亲属关系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确认了一份跨越十六年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维护了交易安全和诚实信用原则,彰显了司法裁判在家庭财产纠纷中的定分止争作用。
案情焦点:内部约定能否对抗善意买受人?
本案围绕《房屋买卖协议》与一份夫妻内部约定的《离婚协议》间的冲突展开。2009年12月20日,原告高某、王某(系夫妻)与被告刘某、王小某(原系夫妻)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购买被告名下的一套拆迁安置房。协议签订后,原告支付全部房款,房屋交付原告实际占有并使用多年。而两被告在2006年的离婚协议中,曾约定该房屋归女方王小某及其女儿刘小某所有,但出售时并未向原告告知此约定。2024年,案涉房屋满足登记条件,登记至被告王小某个人名下,原告要求过户,王小某拒绝配合,原告提起诉讼。而被告王小某之女刘小某则作为第三人加入诉讼,主张基于离婚协议享有权利,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并将房屋确权至自己名下。
法院审理:协议有效,诚信履约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将案涉房产部分份额赠与第三人刘小某的约定能否对抗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二是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
本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协议中将案涉房产部分份额赠与第三人刘小某的约定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赠与合同。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两被告可以共同撤销赠与。两被告在出售案涉房屋时,案涉房屋并未登记至刘小某名下,即案涉房屋并未完成赠与,在赠与完成前,两被告将房屋出售并交付给两原告的行为表明其以实际行动撤销赠与行为。同时,两原告购买房屋价格合理,两原告应认定为善意第三人。
故,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确认协议有效,被告应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并驳回了第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司法裁判既尊重家庭内部的意思自治,也注重维护社会整体的公平正义与法律秩序。诚实信用是民事交易中不可逾越的底线,法院坚决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与稳定,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倡导诚实守信的核心价值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