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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狗“惹祸”?证据不足被驳回!
—— 经开法院详解一起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时间:2025-11-27 阅读:173

近日,经开法院审结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本案虽小,却生动地诠释了“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为公众合理维权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案情回放:一小时后发现的伤口

原告王先生是某小区保安。某天傍晚,业主陈女士因车辆被剐蹭,在遛狗途中携其饲养的巴哥犬进入监控室查看录像。据双方陈述,这只拴着牵引绳的小狗在室内停留不足一分钟,便在王先生的要求下被带至室外拴好。陈女士则独自在室内继续查看监控约一小时。当晚7点半王先生下班回家,近8点时才发现自己右脚踝有一处伤口,他怀疑是陈女士的小狗所致。当晚9时许,王先生前往陈女士家中理论并报警。次日,王先生前往门诊部就医,被诊断为“动物伤Ⅲ级”,并支付了两千多元医疗费。因陈女士拒绝赔偿,王先生遂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法律重证据,因果须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衡量责任的分担,原告王先生应就动物致害的事实、损害结果以及动物致害事实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法院认为,首先,若王先生被犬只抓伤,人体会立即感到疼痛,受害人通常会下意识地查看伤口、呼喊或当场向饲养人提出。然而,王先生在接触小狗后并无此类行为,这与常理不符。其次,从王先生接触小狗到发现伤口,中间间隔近三小时。这段“时间空白”使得伤口的真实来源存在多种可能性,无法排除其他致伤原因。最后,王先生提交的《诊断证明书》是基于其自述形成,医疗票据也未注明费用明细与本案的直接关联。伤口照片仅能证明其身体存在损伤,但无法指向特定的致害动物。

综上,法院认为,王先生提供的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不足以让法院确信其伤情是由陈女士饲养的犬只造成,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维权有道,证据为先。法律的保护既坚决又审慎,它保护每一位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求主张权利者履行相应的举证义务。唯有证据充分、事实清晰,法律才能作出最公正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