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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信件标题:
关于驳回破产申请并终止破产程序的诉求信
问题类型:
其他
【信件内容】
关于驳回破产申请并终止破产程序的诉求信 尊敬的孙慧波院长 : 现因宜昌鸿泰磷化有限公司(以下称“鸿泰公司”)被夷陵区人民法院以(2022)鄂0506破申1号裁定破产重整受理3个月,没有任何实质性破产推进工作,没有审查债务人资产债务状况就推进破产重整。为了彰显司法公平,保障债权人利益,保障国有、集体资产不流失(鸿泰公司国有股份10%、集体股份30%)。现债权人紧急致信您,恳请在万忙之中,了解鸿泰公司不够破产条件且破产程序中不能及时清偿债务的破产原因已消除的情况,依法驳回破产申请并终止破产重整程序,让企业起死回生。 一、申请破产的动机不纯,加之有关部门干预司法,法院仅对破产的不实材料审查后受理破产,鸿泰公司实际资产远大于债务,不够破产条件。 1、宜昌昌磷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称昌磷公司)申请鸿泰公司破产是有关部门干预司法,为对抗法院正在执行鸿泰公司持有的新民矿业40%股权债权的拍卖案件(附鸿泰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兴明向宜昌中院、夷陵区政法委的诉求信表明资产1.7亿元,负债1.36亿元,资产大于债务,以下简称诉求信),昌磷公司破产申请中述称资产1.7亿元,负债1.9亿元,法院采取应急措施仅对受理时的不实材料作审查受理。 2、根据昌磷公司招募鸿泰公司投资人的公告和转让协议草案中内容:转让资产底价1.4亿元,负债1.16亿元,该《公告》表明鸿泰公司资产大于债务。且鸿泰公司尚有8000万元的预期收入未计入资产(关闭鸿泰公司原栗西矿区四个矿权的补偿金)。 3、翻然醒悟后的鸿泰公司大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唐兴明 《上访信》中所述“申请破产动机”及“鸿泰公司资产远大于债务”事实为证。磷公司及其关联人对于负债额表述不一致,且明显资产大于债务,而法院未审核确认资产债务,就推进破产重整。为规避公开交易,昌磷公司在法院破产的保护罩下从事协议转让交易,质疑其合法性。债权人认为法院应该主张公平正义,依法驳回破产申请、终止破产程序。 二、现鸿泰公司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情况变化而致原不能及时清偿债务的破产原因已消除,且资产大于债务,法院应依法驳回破产申请。 现鸿泰公司有多名意向投资人,有意向承债式受让鸿泰公司股权,处置资产足以清偿债务,破产的原因完全消除。其中一个投资人的投资方案:公司资产转让1.5亿元,后分期还支付2.8亿元,实际负债1.16亿元,首付款1亿元,足以清偿债务,且大部分债务人认可此方案。 三、根据目前状况,鸿泰公司更没有必要走破产程序,有大量的投资人争向投资,致使鸿泰公司快速协议或公开转让资产,尽快盘活和解困企业。 目前大好的磷矿市场行情完全可自主盘活企业,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利益、股东利益,也保障了国有、集体资产的利益最大化。在破产程序中最快还要3个月走完程序(截止目前还没有启动申报债权),债务人现维持费用过高,且破产还要破产薪酬及管理费用,增加债务人负担,破产程序中不利于债务人招商,严重阻扰债务人解困。现有投资人愿接受债务人资产且能覆盖债务,盘活企业,且对股东、债权人都有利。法院从改善营商环境,支持企业发展的角度也应驳回破产申请、终止破产重整程序。 四、对现处置鸿泰公司资产方法的质疑?法院受理破产重整已3个月,磷矿市场行情大好,目前没有任何实质性破产重整程序,鸿泰公司明显不符合破产条件,为什么法院不做实质性的审查驳回破产申请?为什么还要坚持破产重整?有没有破产关联人都奔着大额的破产费用驱利而为?是否涉嫌国有、集体资产流失问题?如果不及时抓住目前大好市场的机会挽救解困,有可能把企业推向彻底垮掉的风险。 综上,债权人强烈要求法院根据破产法有关规定驳回破产申请并终止破产程序,根据《破产法》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债务人不具备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时,案件受理时的表面事实与真实情况不符,或者案件受理后因情况变化而致原有破产原因消除。人民法院应驳回破产申请并终止破产程序。现完全可以由债权人和鸿泰公司公平处置资产,保障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不流失,维护司法公平。 以上情况紧急,跪望领导们为我们作主。尽快协调阻止荒唐的破产程序继续进行,督促鸿泰公司及时处置资产。以免错过火爆的磷矿业市场。 此致 债权人宜昌瑞安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联系人姜廷安,13377987168 宜昌振坤矿产品有限公司 联系人吴 兵 13886669036 宜昌中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石 品 18972573634 宜昌新龙圣矿产品有限公司 联系人付金龙 15807206128 王宗华 电话: 13581490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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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吴兵
发信时间:
2022/6/21 9:37:42
【信件回复】
您好!来信请求法院驳回宜昌鸿泰磷化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并终止破产程序。因夷陵区法院已受理其申请,目前正在清算之中。您若有证据证明其资产大于债务,请及时与承办该案的法官沟通交流。法院依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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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2/6/28 16: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