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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信件标题:
强烈要求姚院长重视关于70岁老人权利的正义维护
问题类型:
执行
【信件内容】
1、依法要求公安县人民法院提请县公安局协助调查被告人刘勇具体居住地址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2、依法要求公安县人民法院尽快帮助原告执行(2019)鄂1022民初1698号判决书的判决,要求被告人刘勇偿还欠款52000元。 3、对于此案件拖延了两年的贵法院办事工作人员向然的工作极度不满意,多次口头向期反馈被执行人刘勇有财产却不重视非常拖延,也不为当事人找相关公安机关协助执行,并且就在当事人反馈被执行人有财产期间被执行人竟然悄悄的转移变卖财产后几天才来到财产现场导致无财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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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丰爱华
发信时间:
2021/5/28 11:00:17
【信件回复】
您的来信已知悉,相关回复如下: 1.关于申请执行人丰德财的执行案件,我院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执行工作,并未发现存在违法违纪情况。 2.该案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执行,随即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对此不予理会,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高消费,同时决定拘留,因其下落不明,拘留未能实际实施。 3.该案在执行中,我院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随即对该车予以查封,也因该车下落不明,无法实际处置。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我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4.申请执行人向我院反映被执行人在某地经营棉花采购站,院内有相关设备,该案执行员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设备的权属证明。2021年4月9日,申请执行人的儿子向执行员发送了相关证明材料,但无法证明相关设备的权属。执行员表示,4月12日前往现场调查,希望申请执行人做向导,但申请执行人表示在广州需等其回来后再预约,4月18日申请执行人告知该厂设备已经被变卖,4月19日执行员现场调查大门紧闭无法进入,在附近走访无法确定该工厂及设备的权属。 5.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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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公安县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1/5/31 10:43:51